员工委托同事全权代办离职手续是否有效?

【经典案例】


刘某系北京某公司驻上海办事处销售经理,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刘某继续向某公司提供劳动,但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


2016年2月下旬,刘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刘某委托同事张某全权代办离职事宜,《离职交接表》等一系列离职材料中“离职人”一栏亦显示有“张某代签”的字样。另《离职交接表》最末“离职员工申明”一栏明确载明“本人已经办理了全部离职手续,并且已经完全结清了同公司的账务、财务关系。我声明自本人签字之日起,公司不欠本人任何工资、奖金、费用补偿或钱财或任何形式的报酬,本人对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主张”,系张某代签。


此后,刘某与公司因2015年年终奖问题发生纠纷。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15年年终奖以及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2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近10万元。仲裁机构经过审理,以《离职交接表》中约定“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为由,驳回了刘某的全部申请请求。刘某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争议焦点&判决结果】


争议焦点:员工委托同事全权代办离职手续是否有效?


庭审中,某公司提交了《离职办理委托书》以及《离职交接表》等一系列材料为证。经询问,刘某表示不清楚《离职交接表》等一系列离职材料的真实性,主张代签离职材料的张某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其指定的“离职手续代办人”。就此,刘某提交了与公司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的电子邮件往来为证。电子邮件显示,2016年2月21日,刘某因“个人发展考虑”提出离职申请,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委托张某全权办理相应离职手续。某公司认可了电子邮件往来的真实性,确认张某为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某公司主张刘某签署《离职办理委托书》委托张某全权代办离职手续即意味着张某是刘某的代理人,二人间构成民事法律上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张某代为签署的所有文件的法律效果应归属于刘某。而刘某则表示张某在代签离职材料时,并未与本人沟通,因此“与公司再无劳动争议纠纷”的表示并不是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某公司同意向刘某一次性支付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双方间再无劳动争议纠纷。


【律师说法】


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于本案中,刘某确实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离职手续,代理人所签署的相关材料依法对刘某产生拘束力。当刘某签署《离职办理委托书》时,即同意张某作为自己代理人的情况下,张某的代理人身份并不因张某与刘某为单位的同事而受影响。


代理权限就是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事项范围,于本案中,虽然《离职办理委托书》载明“全权代为办理离职手续”,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因此,考虑到“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是对劳动者重大实体性权利的放弃声明,如果需要判断上述代理声明的效力,仍须进一步核实代理人张某的代理权限等问题。综上,劳动者确实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在选任代理人时,需谨慎选择代理人人选并以书面方式明确代理权限范围,避免由于代理人选任不慎重、代理授权不明确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蓝海提示,单位在遇到劳动者委托他人办理离职手续时,建议用人单位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劳动者取得直接联系,对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的权限、尤其是对于代理人有无作出“一次性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纠纷”的权限作出核实并留存相应的证据材料,以避免后续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就劳动关系解除等问题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


*内容来源:北京法院网 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