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能否以公司没有灭火设备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典案例】


赵某自2008年11月入职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对某公司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通知,称某公司车间内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排烟系统,仓库内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存在火灾隐患,责令该单位于2018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2017年12月18日赵某离厂。2018年1月8日,公司拟定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赵某因对补偿数额不予认可而未在该协议上签字。


2018年1月11日,赵某以公司厂房不合格,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向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天津市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5日作出津蓟劳人仲裁字〔2017〕第0032号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赵某经济补偿35026.5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员工能否以公司没有灭火设备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因车间存在火灾隐患,被有关部门责令于2018年3月31日前整改完毕。庭审期间,公司表示无法在指定期间完成车间整改。在此情况下,赵某以公司未能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公司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依法应支付赵某经济补偿金35026.5元。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前述于《劳动合同法》中提到的劳动保护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劳动卫生保护等两个基本内容,而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一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


于本案中,公司确实存在有关于火灾方面的安全隐患,无法为员工提供正常上班时所需的“劳动条件”,并且公司也未在有关部门下达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作出对策以及相应的整改,致使得在该公司上班的员工依旧处在一个无法保障自身人身安全的劳动环境中,故根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以厂房安全条件不合格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此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文章来源:(2018)津01民终6045号 内容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