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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后猝死宿舍公司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6-01-27     发布者:蓝海股份     浏览量:10492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1日,李某入职昆山某电子公司。同年12月12日,李某被安排加班至凌晨1点多,下班后就回到宿舍休息。12日23点许,室友发现其已不省人事,随后打电话报警。经医疗机构诊断,李某为现场猝死。事后,李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子公司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合计86万余元。

【争议焦点&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员工加班后猝死宿舍,是否能够认定工伤,公司是否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子公司严重忽视对李某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虽无法得出电子公司凌晨安排李某超时加班与李某猝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李某上班及下班回到宿舍睡觉后猝死这一过程的时间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最终,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李某个人身体素质、个人身心调整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电子公司对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判令电子公司支付李某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案件评析】

何为猝死?世界卫生组织将其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这也说明,对大多数普通劳动者来说,猝死与其劳动者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以及不规律的作息时间有关。当前,劳动者猝死的案例屡见报端,且呈增多趋势。一旦猝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则可认定为工亡(工亡,“因工死亡”之简称,也包括因职业病死亡,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职业病致死。工亡属于工伤范畴),或者视同工亡,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取得工亡待遇。

但是,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家中猝死,按照规定不构成工亡的,劳动者的权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这是当下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因构不成工亡,家属无法取得工亡待遇,但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这种劳动者下班后猝死的案件,目前理论界虽也有主张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来索赔的声音,但实践中迄今尚无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判决劳动者下班后猝死纠纷的报道。因此,本案判决通过创新适用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类似案件劳动者(家属)维权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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