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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多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2-29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68

为规范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联合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将通过认定就业见习基地,开发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就业见习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


《管理办法》明确,天津市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成立满3年,信用良好,参保职工人数10人及以上(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备留用就业见习人员(下称“见习人员”)的条件;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天津市产业发展重点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与见习人员所学专业匹配,提供的科研类、管理类、技术类(不含操作岗)岗位数量不低于总见习岗位的30%,具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配备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职工作为带教人员全程带教,每名带教人员同时带教见习人员不超过2人。


根据《管理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天津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天津市登记失业的天津市户籍16至24岁失业青年。据了解,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实际出勤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费。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可以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基地留用本单位见习满3个月的人员,且在见习结束或毕业后30日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每留用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内容来源:央广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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