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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09     发布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55

为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近日,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将贵州省考核规定与国家政策文件有效衔接,完善考核有效做法,强化考核激励作用,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与实效性。


《办法》明确,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参照执行。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坚持分类考核,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办法》提高了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明确规定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较此前提高了5%。将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或地厅级以上表彰、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任务、取得重大工作创新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绩效考核获得优秀档次(年度综合考核为第一等次)的,单位优秀档次比例可按规定提高到25%。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倾斜。对单位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档次(年度综合考核为最末等次)的,以及问题较多、被问责的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降低其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超过15%。


《办法》对聘期考核、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等也作出规定,明确平时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专项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重要参考。


《办法》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


内容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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